(2017)辽0727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乙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县国土资源局,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27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王甲,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乙,住义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乙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经调查核实发现,王乙在其提出申请前已经死亡,申请执行人决定待确定继承人后再行申请强制执行,故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的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于博& # xB;人民陪审员 郑丽敏人民陪审员 姜 玉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