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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行审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成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成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2行审437号申请执行人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莘县武阳街东首。法定代表人王业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国英,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李成广,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申请执行人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2日以被执行人李成广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三个子女,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社抚费征字[2016]大张0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3369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抚费征字[2016]大张0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12月1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抚费征字[2016]大张0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抚费征字[2016]大张01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方审判员  沈传义审判员  米增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