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建荣申请执行邓志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荣,邓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76-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荣,男,1968年12月2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邓志先,男,1960年7月2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杨建荣申请执行邓志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民终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志先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杨建荣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志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志先赔偿申请执行人杨建荣各项费用72523.72元,案件受理费972元,执行费988元,以上款项合计74483.72元。本院于2017年8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邓志先的存款1300元,余款73183.72元未给付。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志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邓志先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民终19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邓志先尚欠杨建荣执行款73183.7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