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秋生与张林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秋生,张林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705号原告:魏秋生,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明,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勇,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魏秋生与被告张林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经本院催缴,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秋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