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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永康与王海东、尹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康,王海东,尹艳,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595号申请人:陈永康。委托代理人:郭镔,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海东。被申请人:尹艳。第三人:王海燕。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永康诉被申请人王海东、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永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海东、尹艳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海东、尹艳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