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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其云、董学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其云,董学峰,倪朝军,陈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639号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法定代表人:李正周,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霞佐,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其云,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建湖县。被告:董学峰,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住建湖县。被告:倪朝军,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陈光明,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王其云、董学峰、倪朝军、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商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