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其云、董学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其云,董学峰,倪朝军,陈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639号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法定代表人:李正周,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霞佐,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其云,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建湖县。被告:董学峰,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住建湖县。被告:倪朝军,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陈光明,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王其云、董学峰、倪朝军、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商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