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秋梅、吴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梅,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周秋梅。被执行人吴兴。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吴兴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岩农行营业中心账户为62×××71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尹培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