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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秋梅、吴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梅,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周秋梅。被执行人吴兴。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吴兴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岩农行营业中心账户为62×××71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尹培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