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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行审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创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创建,徐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2行审119号申请人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河南省睢县城郊乡凤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林泽玮,主任。被执行人李创建,男,汉族,1986年9月4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徐秋燕,女,汉族,1985年10月16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李创建、徐秋燕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2017年8月1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睢人口征决字(2017)第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睢人口征决字(2017)第1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即:1、征收李创建、徐秋燕妇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50718元。2、执行费用6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艳华审 判 员  钱 辉人民陪审员  徐泽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梨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