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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富利与被执行人刘斌李小英金钱给付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富利,刘斌,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88-1号申请执行人杜富利,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新荣水泥厂职工,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新荣区唐山沟煤矿职工,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刘斌,系刘斌妻子。本院执行杜富利与刘斌,李小英金钱给付一案,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斌、李小英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121楼2单元6号已办理拆迁手续,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总指挥部有拆迁补偿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斌、李小英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121楼2单元6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822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