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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开术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开术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5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开术,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文盲,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于4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5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公诉刑诉[2017]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开术犯放火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凯、代理检察员刘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开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开术因认为其幺婶张某某修房时占用了其家灶屋以及张某某将其父亲留下存折的钱取出来使用,而对张某某心生怨恨。2017年4月14日21时许,段开术在重庆市合川区自己家中卧室,用打火机点燃纸巾并引燃衣柜里的棉絮,想通过点燃自己的房屋从而引燃、烧毁紧邻其家的张某某家房屋,以此报复张某某。后火势蔓延将段开术家房屋引燃,并危及该院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该院坝的邻居段某1、张某某、段某2、舒某某等人共同努力,才将大火扑灭。另查明,被告人段开术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在合川区村办公室抓获,4月18日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执行逮捕,归案后,被告人段开术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时查明,被告人段开术无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开术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口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段某1、邓某某、张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段开术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及犯罪工具打火机一个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开术故意放火焚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开术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所使用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段开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开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个月26日,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二、对被告人段开术使用的犯罪工具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伟审 判 员  杨文超人民陪审员  孙邦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