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成通达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成通达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524号原告:北京成通达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刘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越,该公司员工。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364房间。法定代表人:吴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成通达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调解,原告北京成通达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成通达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