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鹤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鹤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鹤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的: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法定代表人:姜春娃。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的:宁阳县交通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谢丕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鹤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债务太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化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