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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8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德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无证驾驶蒙M0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广宗寺(南寺)高速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阿拉善左旗红旗队沙沟拐弯附近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与道路右侧水泥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阿医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131号检验报告书鉴定,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2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阿医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被告人黄某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蒙M08***号某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任红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呼秦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