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李兴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李兴民,姬生禄,袁家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647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被告:李兴民,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姬生禄,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袁家春(姬生禄之妻),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柴建修、柴水修、孙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长义人民陪审员 赵阳峰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