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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叶胜元与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元,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朱红,刘应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062号原告:叶胜元,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二。法定代表人:朱红。被告:朱红,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刘应龙,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县。原告叶胜元与被告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朱红、刘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粤12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叶胜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胜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叶胜元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谭震华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