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崔东芬、王海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东芬,王海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特52号申请人:崔东芬(崔杰之女),女,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申请人:王海洋(崔杰之外孙),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崔东芬、王海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崔杰生前遗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账户62×××73内的存款及利息全部由申请人崔东芬继承。二、其他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崔东芬、王海洋于2017年8月11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