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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00475号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接到我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将执行款人民币4879884.00存入我院账户(含执行费50692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三鸣经贸有限公司人民币4829192.00元,现该款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