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太明、庄新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太明,庄新奎,常如意,任运纳,邓金娥,王丰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283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被告:雷太明,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庄新奎,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常如意,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任运纳,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邓金娥,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王丰全,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太明、庄新奎、常如意、任运纳、邓金娥、王丰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太明、庄新奎、常如意、任运纳、邓金娥、王丰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雷太明、庄新奎、常如意、任运纳、邓金娥、王丰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依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