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华来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来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来富,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来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胜、谢海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来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7日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华来富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3楼电梯旁、1509室、15楼消防箱旁等地分别以每0.3克200元的价格先后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9克给李某;以0.5克300元、0.7克500元的价格先后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给罗某;以0.3克200元、0.7克500元的价格先后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3克给胡某。2、2017年3月29日21时,被告人华来富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09室因吸毒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后主动供述贩卖毒品。民警随后在永安市新天地B座1509室查获甲基苯丙胺4克。综上,被告人华来富共贩卖甲基苯丙胺8次,共计7.4克。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证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华来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来富属累犯。被告人华来富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华来富于2017年2月7日23时许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3楼电梯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给李某。2、被告人华来富于2017年2月9日20时许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3楼电梯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给李某。3、被告人华来富于2017年2月14日23时许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3楼电梯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给李某。4、被告人华来富于2017年2月26日14时许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09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给罗某。5、被告人华来富于2017年3月20日18时许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09室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给罗某。6、被告人华来富于2017年3月25日凌晨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楼消防箱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给胡某。7、被告人华来富于2017年3月28日20时许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09室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给胡某。8、被告人华来富于2017年3月29日20时许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09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给胡某。被告人华来富于2017年3月29日21时在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09室因吸毒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后主动供述贩卖毒品。民警随后在永安市新天地B座1509室沙发夹层内查获白色晶体4克。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华来富共贩卖甲基苯丙胺8次,共计7.4克。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苹果牌手机1部、塑料封口袋2个,冰壶1个,电子秤1台,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来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3月29日23时对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09室进行搜查,在该室内客厅沙发夹层内发现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华来富指认,上述白色晶体为冰毒,后经称重为4克。随后对B座1509室进行进一步搜查,在客厅沙发夹层发现塑料封口袋二个,冰壶一个,电子秤一台,并依上述物品进行扣押(附提取照片5张)。2、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找华来富(已辨认)购买过两次毒品冰毒,最近一次是在2017年3月20日晚上19时左右,他通过微信联系华来富,问有没有毒品冰毒,华来富说可以帮忙拿到,说1克左右冰毒要500元钱,他就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华来富。过了半个多小时左右,华来富就微信约他到新天地B座15楼华来富的住处,他到了华来富住的地方后,和华来富一起吸食了一些他购买的冰毒之后,就留了一点他购买的冰毒给华来富,剩下的冰毒就带走回家了。还有一次是在2017年2月底的左右的一天下午大概14时许,也是微信上联系华来富有没有冰毒,华来富说有,说要300元钱大概半个多一点(指0.6克左右),他就用微信转账300元给华来富。之后过了十几分钟左右,华来富微信约他到新天地B座15楼华来富的住处,他就在华来富的住处和华来富一起把购买来的冰毒吸食掉了。3、证人胡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一共找华来富(已辨认)购买过3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3月25日的凌晨,他在微信上和华来富聊天,叫华来富拿200元的冰毒,之后他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华来富。大约二十分钟以后,华来富叫他到永安市新天地B座15楼消防箱里面去拿。他就骑车过去,在新天地B座15楼消防箱里面把冰毒拿走了。第二次是2017年3月28日晚上8点多,他在微信上和华来富聊天,叫华来富拿200元的冰毒,之后用微信转了200元给华来富。后面华来富也是叫他到永安市新天地B座15楼消防箱里面去拿冰毒。第三次是2017年3月29日晚上8时左右,他在微信上和华来富聊天,叫华来富拿500元的冰毒,之后用微信转了500元给华来富。过半个小时后,他到永安市新天地B座1509室找华来富,华来富给了他约0.7克的冰毒。他的微信号是×××–rOtty9172ixh22,昵称叫彩云,华来富有两个微信,一个微信名字是一个人民币的符号,另外一个微信号叫阿华。4、证人李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一共找华来富(已辨认)购买过3次毒品冰毒,都是在2017年份,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第一次找华来富购买冰毒是在2月初的一天晚上大概10点多,他和华来富用微信聊期间问华来富会不会拿的到冰毒,华来富说身上还剩下一点,说可以给他200元,他就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华来富。大约十分钟以后,华来富叫他到新天地B座13楼电梯旁边的窗户角落去拿,他就一个人过去在新天地B座13楼电梯旁边的窗户角落找到一袋冰毒、大约有0.5克。第二次找华来富购买冰毒是2、3天之后的晚上8点多,他在微信里面和华来富说要200元的冰毒,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华来富,过了十几分钟,华来富在微信里面叫他到新天地B座13楼老地方去拿货。之后他过去新天地B座13楼,在电梯旁边的窗户把一袋大约0.5克的冰毒拿走。第三次是距离第二次4、5天的晚上11、12点,他在微信里面和华来富说要200元的冰毒,之后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华来富。过了一下子,华来富在微信里面叫他到新天地B座13楼老地方去拿货。后面他就过去新天地B座13楼,在电梯旁边的窗户把一袋大约0.5克冰毒拿走了。他的微信号三×××,昵称为Ay,华来富使用的微信名是一个人民币的符号,账号不清楚。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从华来富出查扣的4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当着华来富的面对其使用的苹果手机内两个微信号账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提取,经华来富确认,微信转账信息如下:①微信号为×××的账号:2017年3月29日(20:08分收取)收到微信名彩云(微信号×××_rOtty9172ixh22,电话138××××1909)转账500元;②微信号×××的账号:2017年3月25日、3月28日收到微信名彩云转账200元(00:54分收取)、200元(20:26分收取);2017年3月20日收到微信名“~瀚”(微信号×××,电话188××××3109)转账500元(18:28分收取);2017年2月7日(22:51)、2月9日(20:47)、2月14日(23:15)收到微信名李某(微信号×××)转账200元、200元、200元;2017年2月26日(13:59)收到微信名“~瀚”转账300元。7、被告人华来富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认他找一个叫“鸭母哥”的人买的冰毒,买来的毒品大部分被他玩掉,有一些是他用来卖给李某、罗某、胡某、朱某,还剩4克冰毒,这4克冰毒被警察扣押了。他知道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但因为朋友拿不到东西,他刚好有,还可以赚点钱来购买毒品吸食。①2017年2月份卖了三次冰毒给李某(已辨认,电话号码是157××××2765,微信号是×××,系朋友关系),具体日期记不住了。第一次是今年2月初的一天傍晚,李某用微信号和他的“×××”微信号联系,问能不能帮忙拿200元的冰毒。他就讲有,李某就用微信转了200元给他。他收到钱后,用电子称称了0.3克冰毒,然后把这个有冰毒藏到福建省永安市新天地B座13楼电样旁的铝合金窗户角落,再用微信告诉李某东西就在13楼电梯旁的窗户角落,叫李某自己去拿。第二次和第三次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各卖了0.3克的冰毒给李某。②2017年3月20日傍晚,罗某(已辨认,电话号码是130××××5471)和他的“×××”的微信聊天时问有没有地方帮忙拿500元冰毒。后面他就跟罗某讲有,他收到钱后,用电子称称了0.7克冰毒,包装好之后,叫罗某到永安市新天地B座1509室找他。罗某到新天地B座1509室后,把冰毒吸了。后面罗某准备走了,又留了一小块冰毒给他。2月份在他家又卖了300元0.5克左右的冰毒给罗某。③他卖了三次冰毒给胡某(已辨认,电话号码是138××××1909,微信号是×××_rOtty9172ixh22)。第一次是2017年3月20几号,那天晚上比较晚,胡某用微信和他“×××”的微信聊天,问他有没有冰毒玩,他讲有,胡某就叫他弄200元的冰毒,用微信转了200元给他。他收到钱后,用电子称称了0.3克冰毒,包装好后,把冰毒藏到永安市新天地B座15楼消防箱里面再用微信告诉胡某藏冰毒具体的地点,让胡某自己来拿。第二次是2017年3月28日晚上,他以同样方式卖给胡某200元0.3克的冰毒。第三次是2017年3月29日晚上8时左右,胡某用微信和他另外一个微信号“阿华”(账号×××)聊天,叫他给拿500元的冰毒,用微信转了500元给他的,并告诉他直接来他住的地方拿,他就先用电子秤称了约0.7克冰毒包好,过半个小时后,胡某就来福建省永安市新天地B座1509室找他拿了冰毒后就走了。胡某走后,警察就来他住的地方把他抓住了。他确定贩卖冰毒的价格是200元0.3克、500元0.7克,因为他都是事先用电子秤称好的。民警把他带到禁毒大队,尿检发现呈阳性,在禁毒大队里面民警看到他手机微信里面有一个吸毒人员(胡某)信息,他就承认了有贩毒,并告诉民警冰毒藏匿地点,民警就去他家搜查到了。对三明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8、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华来富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籍贯等个人身份基本信息;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l1月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等事实。9、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29日接群众匿名举报: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09室有人吸毒,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查获华来富。经询问,华来富承认其有吸食毒品冰毒,后民警口头传唤涉嫌吸毒的华来富到永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民警在询问华来富是否有贩卖毒品时,华来富又承认其有贩卖毒品冰毒,并且家中还藏有冰毒,民警随后又带被告人华来富到永安市燕北新天地B座1509室进行搜查,在客厅沙发夹层内查获疑似冰毒晶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来富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来富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华来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来富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来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苹果牌手机1部、塑料封口袋2个,冰壶1个,电子秤1台,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明泉审 判 员  崔 璐人民陪审员  姚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