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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牟某1与牟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1,牟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435号原告:牟某1,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牟某2,女,199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牟某1与被告牟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牟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