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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翟树岗诉被告李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树岗,李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81号原告翟树岗,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翟永杰,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同原告。被告李刚,男,1984年出生,住阳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树岗诉被告李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开庭时还未出院,各项费用无法核实,且无证据。故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法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树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