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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9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冠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冠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9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冠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40527175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庄巷41号2幢604室(住宅)。法定代表人:叶雪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华,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冠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华名下车牌号为浙D×××××的汽车。2017年8月8日,买受人陆游以4.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车牌号为浙D×××××的汽车的查封;二、车牌号为浙D×××××的汽车归买受人陆游(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陆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