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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解放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502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爱裕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