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河区干召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与邓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河区干召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邓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276号原告:临河区干召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下称东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吕建义,主任。被告:邓军,男。原告东风村委会诉被告邓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风村委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河区干召庙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临河区干召庙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