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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牛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卡口路段时,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治安卡口大队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0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证人牛某甲、牛某乙、吴某某、宗某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牛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厉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