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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上官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上官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181号原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雷选沛,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上官霄,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诉被告上官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尹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