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2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都兰县国土资源局与都兰西北生态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都兰西北生态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282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都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志康,该局局长。地址:都兰县察苏镇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申请人:都兰西北生态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都兰县巴隆乡托托村。2017年8月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都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依法强制执行都国土资罚字﹝2016﹞008(土)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非法占用3684597.4平方米土地被处罚的罚款5526896.1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都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2日向都兰西北生态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都国土资罚﹝2016﹞008(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8月7日向我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且无逾期的正当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都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洁代理审判员  周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