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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素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素,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311号原告:卢素,女,汉族,1993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素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卢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素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素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素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