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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璐与田旭峰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璐,田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05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056号申请执行人陈璐,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田旭峰,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璐与被执行人田旭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8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汪琦审判员桑斐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