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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乔振振与张亚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振振,张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振振,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亚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亚鹏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