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其约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约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其约,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因吸毒于2008年10月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29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其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其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其约于2016年7、8月份开始持有一把射钉枪改装的枪,2017年2月份以后将该枪存放在本县峃口镇桂垟路64号的家中。2017年5月29日,文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枪及124颗子弹(系射钉弹改装)。经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叶其约于2017年5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其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叶其约的供述和辩解;枪弹性质认定意见书、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现场扣押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其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其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其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其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的11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及疑似子弹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