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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骏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骏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骏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工业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科峰,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广州市骏沣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花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向上诉人广州市骏沣鞋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市骏沣鞋业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骏沣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