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泽春、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春,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春,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王立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张宗巨执行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