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汤德年、刘长敏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德年,刘长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监5号原审原告:汤德年,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长敏,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汤德年与原审被告刘长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襄城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爱瑛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