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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文东与江继明、曲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东,江继明,曲洪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民初1621号原告:唐文东,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江继明,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曲洪雪,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唐文东诉被告江继明、曲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逄德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继明、曲洪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15日,二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借款逾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偿还我借款,故我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二被告因经济原因,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如果未按期还款,每月按本金20%支付违约利息,双方为此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该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继明、曲洪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文东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