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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204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明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