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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正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齐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正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齐龙,项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正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XX霄,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齐龙,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项瑞龙,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正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齐龙、项瑞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齐龙、项瑞龙名下位于屯溪区〔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李齐龙、项瑞龙和黄山市正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齐龙、项瑞龙名下位于屯溪区〔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兵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