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训志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训志,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348号原告周训志,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号。负责人吴传丹,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教导员。原告周训志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训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训志负担。审 判 员 黄家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罗 单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