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军与被执行人张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军,张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许军,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金明,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军与被执行人张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金明应支付许军欠款2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金明自动履行了13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许军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