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商丘市久诚商贸有限公司与千万家超市、鲁世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久诚商贸有限公司,千万家超市,鲁世举,于帅帅,王计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097号原告商丘市久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酒厂路交叉口实小新苑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ACKN57。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礼,该公司员工。被告千万家超市,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与彩虹路交叉口向东100米。经营者鲁世举。被告鲁世举,男,汉族,1983年3月6号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于帅帅,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生。被告王计划,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缴本案诉讼费,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久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若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