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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连新钿与陈志龙、廖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新钿,陈志龙,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新钿被执行人:陈志龙被执行人:廖静连新钿与陈志龙、廖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志龙、廖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连新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大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