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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传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174号原告: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赵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才,该公司扎赉诺尔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军,该公司扎赉诺尔分公司经理。被告:李传鹏,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李传鹏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满洲里兰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