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6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时代广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伦士绅服饰鞋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时代广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伦士绅服饰鞋业有限公司,林昌军,高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869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弋朔,男。被告:上海时代广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昌军。被告:上海华伦士绅服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健。被告:林昌军,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高健,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时代广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伦士绅服饰鞋业有限公司、林昌军、高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