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6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春洪与林两成、许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洪,林两成,许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950号原告:周春洪,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林两成,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许丽云,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周春洪与被告林两成、许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春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两成、许丽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春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两成、许丽云共同偿还借款35000元及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6日,林两成向周春洪借款30000元,当场出具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给周春洪收执,双方约定分十次还清,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林两成在偿还20个月的利息计12000元后,经周春洪催讨,未能还款。林两成与许丽云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林两成与许丽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林两成与许丽云应共同偿还本案债务。林两成、许丽云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6日,林两成向周春洪借款30000元,当场出具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给周春洪收执,双方约定分十次还清。2.后林两成偿还周春洪12000元,因对约定利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现周春洪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林两成、许丽云共同偿还借款18000元及自起诉日(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林两成、许丽云于2008年1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周春洪提供的借条及其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调取的林两成与许丽云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两成、许丽云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林两成尚欠周春洪借款18000元,有周春洪提供的借条和法庭上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周春洪诉讼要求林两成偿还借款18000元及自起诉日(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本案债务发生于林两成与许丽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林两成与许丽云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周春洪请求许丽云应与林两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林两成、许丽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两成、许丽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周春洪借款18000元及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林两成、许丽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遐通人民陪审员  方天星人民陪审员  梁建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育升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