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特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穆文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穆文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52号申请人: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240号。法定代表人:艾白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女,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被申请人:穆文博,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人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穆文博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90号裁决第一项。主要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穆文博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穆文博称,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90号裁决:一、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穆文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千九百八十四元五角;二、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穆文博二○一六年二月八日至二○一六年十月二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千四百四十元;三、驳回穆文博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穆文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约定内容不明确,且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既没有就调岗与穆文博进行充分协商,亦没有证明其调岗属于合理范畴,故其所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博文审判员 秦顾萍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书记员 王晓逊书记员 王婧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