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志国与周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国,周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375号原告:谢志国,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木匠,住通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丰,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原告谢志国与被告周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谢志国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志国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国负担。审判员 王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