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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金利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蒙树洪、何爱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97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中。负责人:梁宗欢。委托代理人:朱晓愉,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玉玲,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金利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民营工业园业兴三路。法定代表人:蒙树洪。被保全人:蒙树洪,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回龙镇绿水村委会,现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潮兴路55号。被保全人:何爱田,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回龙镇绿水村委会,现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潮兴路55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金利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蒙树洪、何爱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金利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蒙树洪、何爱田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或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已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