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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行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先知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鼓楼区黄楼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鼓楼区黄楼街道办事处,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284号原告王先知,男,194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法定代表人罗德清,区长。被告徐州市鼓楼区黄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夹河东街。法定代表人史长青,主任。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825室。法定代表人平秀剑,局长。原告王先知因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鼓楼区黄楼街道办事处、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强制拆除其房屋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开庭前,原告王先知以所诉事由已通过案外协调方式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先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刁国民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