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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玉茹、卢英明追偿权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茹,卢英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4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66435B(1-1)。法定代表人:熊之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玉茹,女,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卢英明,男,汉族,1949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与赵玉茹、卢英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皖0203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赵玉茹、卢英明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国贸长江”3号楼1-1001室的房产在价值5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玉茹、卢英明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国贸长江”3号楼1-1001室的房产在价值550000元的范围内的保全。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芜湖国贸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