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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利峰与王社伟、姚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峰,王社伟,姚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538号原告:梁利峰,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娜,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社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姚晓清,女,汉族,系王社伟妻子,1982年9月29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梁利峰诉被告王社伟、姚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梁利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2200元收取,由原告梁利峰承担。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