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利峰与王社伟、姚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峰,王社伟,姚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538号原告:梁利峰,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娜,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社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姚晓清,女,汉族,系王社伟妻子,1982年9月29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梁利峰诉被告王社伟、姚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梁利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2200元收取,由原告梁利峰承担。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珊 来源:百度“”